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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共享单车指导意见:鼓励免押金

2017-11-17 13:51| 发布者: 热腾网| 查看: 2843| 评论: 0

摘要: 原标题:青岛共享单车指导意见:鼓励免押金 IT之家11月17日消息 日前,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了《青岛市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便更好 ...

原标题:青岛共享单车指导意见:鼓励免押金

IT之家11月17日消息 日前,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了《青岛市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便更好地促进青岛市共享单车的规范发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重要内容包括:

  • 控制市区共享单车投放总量并且保持动态平衡;

  • 共享单车企业应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 承租人租用共享单车须满12岁并且要实名注册;

  • 企业收取押金、预付金,应开立专户进行存放;

  • ……

对于承租人责任,《指导意见》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承租人须年满12周岁并实名注册和使用。骑行前应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并确保骑行安全。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应遵守道路交通和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做到安全骑行、规范停放、文明用车,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主动接受公安机关通行管理。

对骑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认定承担相应责任。承租人与经营企业就租赁服务发生纠纷的,可与经营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对于近期备受关注的共享单车押金问题,《指导意见》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当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在青岛市选择单一银行机构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并与银行机构签订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主动接受交通运输和金融部门监管。

企业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应与银行机构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向承租人收取的预付金,仅用于支付租赁互联网自行车所产生的租金。企业应当建立并告知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企业应每月定期向交通运输和金融部门提报由商业银行机构出具的押金、预付金存量及支取明细。

青岛市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点此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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