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竞争,资源共享造成资源浪费 随着盲目的竞争,疯狂的市场霸占,共享单车已经从过去的便利,不少变成了阻碍交通的城市垃圾 先放一张图片,可以看出是什么吗? 你可以想象吗?这些是共享单车 图片源于,网友航拍的厦门的共享单车,大部分单车是好的,因为共享单车企业投放过剩,多余的单车被送到这里。 另一面,随着这些共享单车的泛滥,出现的第二个问题,就是题主提出的企业倒闭,押金不能退还。 据交通运输部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数量接近70家,累计投放车辆超过1600万辆,注册人数超过1.3亿人次。共享单车的押金多数在300元以内,伴随着共享单车行业进入最后洗牌期,企业因各种原因导致退押金难的问题,涉及用户众多。 而且这并不是个例,也不仅仅是小企业,比如下文已经投入10亿的共享单车。 那么关于押金部分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共享单车难退押金是犯罪吗 这个要分具体的情况 1、 如果单车公司的赢利模式是靠消费者骑车付费,押金也只是临时用作公司的日常运营、单车投放等,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亏损,就算押金无法退还,那也是正常的市场风险,不宜认定为犯罪。消费者的押金损失,只能待公司破产清算后,按比例偿还。 2、 如果公司本身没有赢利手段,收取押金的目的就是用吸收来的资金挪作他用,则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3、如果单车公司一开始收取押金,就抱着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收了就没打算退,恶意挥霍押金款,将押金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携款潜逃。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集资诈骗犯罪。 并不是所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都有刑事处罚必要性。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也就是说,一般只要不发生兑付危机,正常押金能退,就算单车公司关门倒闭破产,一般也不作犯罪处理。 具体法规还需完善 根据会议,可能关于共享单车押金退还会出现以下解决方案: 1、企业破产,押金第一顺位归还 在11月2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召开的“《电子商务法(二审稿)》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座谈会”上,多名专家建议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消费者押金不属于破产财产,如果被挪用,应该优先第一顺位还给消费者。 2、三方托管押金 吴景明认为,应该将预付款进行第三方托管。第三方托管和在第三方开的银行账户存储并不是一个概念。账户存储可以随时提取,而第三方托管必须有条件才能提取,应该是凭单据提取。 3、押金交付涉嫌霸王条款 张严方认为,共享单车平台押金的交付,更多地属于一种消保法里所说的格式条款,甚至可称之为霸王条款,因为消费者如果不交押金就无法用这个车。 抗一辆属于违法行为 虽然很多人觉得应该可以抗一辆回家,但是这的确属于盗窃行为。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对方拖欠你的钱,你是不是就可以直接去对方家中偷对方的钱财 当然不行,为什么这样说呢? 通俗来说,就是你不是执法机构,你没有执法权限,你无权采取这样的行为,何况执法机构也是需要相关手续和审批,才可以去动用他人的财产。 所以你只能依照正规的程序去做这件事。去争取你的损失。不要因为押金,造成你自己犯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