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这个: 微信再发重磅公告!这种行为将被严厉打击,永久封号! 近日,微信公众平台针对部分公众号、小程序存在发布断章取义、歪曲党史国史类信息进行营销的行为,发布了一条重磅公告! 微信公众平台公告:规范涉党史国史等信息发布行为 近期,微信公众平台发现部分公众号、小程序存在发布断章取义、歪曲党史国史类信息进行营销的行为,此类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微信小程序平台运营规范》,涉嫌传播虚假营销信息,对用户造成骚扰、破坏用户体验、扰乱平台的健康生态。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平台规范要求,
违规类型示例 1、虚假标题党信息 2、捏造歪曲历史信息 党史国史,不容歪曲! 来源:微信公众平台 再看这个 山西出台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泄露个人信息最高罚款50万! 核心提示:为规范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1月17日,省政府发布《山西省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对未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11个方面的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依据及裁量基准。今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发生在山西辖区内的违反网络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本基准。 违反规定导致危害网络安全 对主管人员最高罚款5万元 根据《裁量基准》,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对运营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且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对运营者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泄露个人信息将被没收违法所得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不同,将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建议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拒不协助公安机关 最高处20万元-50万元罚款 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 处1万元-10万元罚款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建议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