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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共享单车新规出台:押金即还即退,互联网电动自行车暂不发展!

2017-10-9 17:07| 发布者: 热腾网| 查看: 1636| 评论: 0

摘要: 原标题:杭州共享单车新规出台:押金即还即退,互联网电动自行车暂不发展! 《杭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有哪些规定?杭小微请市交通运输 ...

原标题:杭州共享单车新规出台:押金即还即退,互联网电动自行车暂不发展!

《杭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有哪些规定?杭小微请市交通运输局给你划重点。

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指导意见》提出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敦促承租人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

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自行车服务。

规定运维人员配比为120:1,还可视情况降低配比

《指导意见》中规定,运维人员配备标准为:每投放120辆互联网自行车,配备1名运营维护人员。经营者如采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委托第三方集约化网格化管理团队管理车辆停放,并在实际运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可适当降低运维人员配比。

数据接入监管平台

经营者应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及时将数据接入监管平台,全面提供车辆编号、运营维护人员名单、用户黑名单等数据,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车辆轨迹、使用频率、电子围栏等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说,目前,已接入7家报备企业共33.9万条静态车辆数据。

押金、预付金要求“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指导意见》提出,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当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并在银行机构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经营者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应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向承租人收取的预付金,仅用于支付租赁互联网自行车所产生的租金。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告知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退还押金、预付金时,经营者不得要求承租者额外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收取费用,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经营者违反规定将影响信用

《指导意见》规定,经营者未履行管理职责或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由职能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并可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车辆停放可采取临时性重点区域管控

针对车辆停放的管理,《指导意见》中指出,在公共区域包括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依据停放导则施划相应的自行车停放点位,并履行监管职责;对于医院、学校、机关、小区、商业地产等产权单位内,由物业管理机构根据实际,依法制定本物业范围内的互联网自行车停放规定。

市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发布公告等形式,对节假日特定时段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积极引导互联网自行车经营者有序投放车辆;可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投放机制。

这些情况将公开通报并限制其投放

对数据提供不完整、不真实,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维护服务不力,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理的经营者,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将公开通报并限制其投放。

承租人要履行哪些义务

互联网自行车的承租人在租赁、使用互联网自行车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规定及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骑行、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爱护互联网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等财物,遵守社会公德。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建立用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杭州市暂时禁止发展互联网电动自行车

《指导意见》提出,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停放秩序和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本市暂时禁止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备注:《指导意见》适用范围为杭州市行政区域。《指导意见》原文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编辑/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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