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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若:公司是不会死的,只有创始人放弃!

2018-1-4 14:59| 发布者: 热腾网| 查看: 715| 评论: 0

摘要: 原标题:张明若:公司是不会死的,只有创始人放弃! 他是雷军的御用律师,也是徐小平等著名天使投资人的私人法律顾问,他就是尚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明若。在他看来任何一个合同条款的本质是与对方 ...

原标题:张明若:公司是不会死的,只有创始人放弃!

他是雷军的御用律师,也是徐小平等著名天使投资人的私人法律顾问,他就是尚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明若。在他看来任何一个合同条款的本质是与对方博弈,但股权交易的核心是交易后你们的关系是什么。在日前结束的首都天使投资人高级研修班,张明若先生与我们分享了他的看法。

核心看点:

当持股的联合创始人要走时,你该怎么办?

创业公司是不会死的,只有创始人放弃。

创始人把我的钱赔光了怎么办?

马云持股7.8%,孙正义32% ,阿里巴巴是谁的?

曾经如日中天的俏江南为何走向没落?

只要是纠纷就是双输,真正的大智慧是合作。

签了合同就完事了吗?

股权投资,并不是交易完了就结束。比如我们找个投资人或者合伙人,跟他签一个股权协议,签完协议就没事儿了吗?相反,签完协议我们的协议才开始。

股权交易的核心不是在这笔交易完成就完事,而是通过这笔交易奠定了你们以后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合作。过去有句话:一个中国人是一条龙,一群中国人是一只虫。为什么?因为不少中国人喜欢把很多精力用在内部斗争。

假如现在有几位股东一起做一件事,他们的关系既是朋友又是对手,既有利益上的冲突对立,也有很多的合作。但有的团队拿出80%的时间搞内斗,能成功吗?

这个道理很简单,当你在找一个股东的时候,关键在于你们能不能通力合作,而不是互相算计。那问题来了,任何一个合同条款讲的是跟对方的博弈,也就是把对方当假想敌的,但是你们不是一个买卖交易而是股权交易,核心是交易后你们的关系是什么。

所以我认为只谈合同条款叫做舍本逐末。什么样的股权交易思路才是对的?你必须先把你公司的这些股东将来创造一个什么样的规则想清楚,然后再对应着设计合适的合同条款。

持股的联合创始人要走 你该怎么办?

我说几个例子。前一段时间我有一个朋友投了一个项目,A轮大概投了两千多万,刚投了三个月,其中一个持有24%股份的联合创始人决定离职。

这个联合创始人说我要走了,你要回购我的股份可以,按照估值乘以24%。当时估值已经一个多亿了,要回购的话需要两三千万。你不回购也行,那我就保留这24%的股权。这位联合创始人是公司的CTO,他走了以后必须找一个新的CTO来顶替他,但新的CTO也得需要股权,可是前面那位拿了24%,不愿意交回来。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

如果我的这位朋友能在签合同的时候附加一个条款,就能解决这个问题,这个条款叫成熟。成熟条款是什么意思?就是如果我投资你这个项目,也是有条件的,比如说你得工作满几年,如果你工作没达到这个期限就离开了,你要按照你取得时的价格再把这个股权卖回给我,这叫做成熟条款。为什么要设立成熟条款?是因为这个股东没出钱还拿了很大比例的股份。

股权等于价值贡献

创业公司的股东有三类:第一类,出钱的人——投资人;第二类,承担创业责任的人——创始人;第三类,出资源的。

这三类股东对公司的贡献和给付的时间是不一样的。公司是一个商业行为,要遵循商业规则,那商业规则是什么?我有一个公式,叫做股权=价值贡献。也就是说每个持股的人都应该对公司有贡献,并且持股与贡献相匹配。

那投资人贡献的是什么?是资金,并且承担投资风险;而创业者贡献的是创业责任。我是投资人,你是创业者,我的责任是把钱给你,我就可以回家安稳睡大觉了,你拿了我的钱以后,必须得点灯熬油,你必须尽全力把这个事儿做好,这就是你的责任。

主创始人得到股权的理由是什么,是你承担创业责任,至于资源股东得到股权的理由是什么?是能给你对接资源,并且能够帮助你创造价值。

但这三类股东给付贡献的时间点是不一样的。我作为投资人股东,把钱给你了,我就没事儿了;作为创始人,你拿到钱只是你履行义务的开始。而你履行义务能到什么程度,这个并不确定。所以从交易平衡的角度来说,创业者股东就应该签成熟条款。

在我看来,创业投资就是一个翘翘板的模式,上面是平的,底下是两个斜着的腿,一条腿是投资人的交易模式,为什么是斜着的呢?我出2000万占20%的股份,我不管公司,我亏不亏,这个公司的钱基本都是我出的,但我只占20%,不管是在实际能力上还是在法律权利上我都处于弱势。所以就必须得有另一条腿也是斜着的,这条腿就是法律制度,以此来保护投资人的权益。

出钱的和出力的 你们的交易平等吗?

我举这个例子想说明什么呢?我认为商业逻辑是法律条款的基础,这个逻辑就是我负责投资,你负责创业,如果你不干了,你就应该把股权退给我。所以,成熟制度在这个交易模式上是必须的、合理的,如果没有这个制度,你们的交易是不平衡的。

企业核心资源是三类:出钱的、出力的、出资源的,但是《公司法》只承认出钱的,这个事有问题的。抛开出资源的,单说出钱和出力的,他们是平等的吗?出钱的钱都给你了,只是小股东,出力的一分钱没拿,却拿着那么大的股权,还管着公司,这平等吗?同股同权怎么可能是对的呢?同股同权是《公司法》的基本规则,但这和创业投资模式是相矛盾的。

回到前面那个故事,那位联合创始人要走,当然,他作为一个劳动者,换工作无可厚非,有《劳动法》保护他。而他同时作为一个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所以《公司法》也保护着他。当他离开公司,并且继续持有公司股份,这都是他的合法权利。

听起来挺有道理,但仔细一想不是那么回事。他什么也没干,一分钱没出,怎么就有了几千万呢?解决这个问题方法就是成熟条款。

职业投资人应该都熟悉回购权。投资人风控的投资条款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回购权。回购权什么意思,是说我投资给你,是为了将来变现的,而不是为了占有你这个公司。

通过什么方式变现呢?无非就这三种途径:上市、并购、接盘。投资一个A轮或B轮以后的项目,投资人都会跟创始人讨论一个话题,公司什么时候能上市?那样的话我就可以卖掉退出了,创始人说我四年以后上市。但如果四年以后上不去怎么办呢?这就需要一个回购权条款。如果他上不了市的话,公司有义务把投资人的股权买回去,而且通常是加一定收益率的,比如说本金出资多少钱,再加上一笔收益率,这个是回购权。

再说一个案例,一位创始人跟一位投资人签了回购协议,但回购权怎么写的?是创始人个人承担回购义务。他拿到这个钱花了一半的时候,公司走到了岔路口。他面临着两个选择,一个选择是赌一把,赌赢就能几十倍的翻,赌输就是零甚至是负。另一个选择是走一条平稳之路,虽然没有大成的机会,但至少能把投资人的投资款挣出来。

这位创始人看了条款后,问我,“万一赌输了,我是不是得自己拿钱还投资人的投资款。”,我说是这样的。他说那我就不赌了,我选第二条路。

所以,回购权是投资人保护自己的。风险投资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为,你要防什么?你首先要防创始人有钱了你还不能退出,所以说退出条款,是专业投资人最看重的,回购权就是一个保证退出的条款。

所以说回购权本身的制度的原理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出在哪?问题出在应该由谁来回购。这个权利唯一的用处在于公司没能上市但是还有钱的时候,它能起作用。

在这个例子中,作为创始人,创业失败就要我要自己回购来还投资款,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成功上市,投资人跟着我赚十倍、百倍、千倍,如果创业失败,我用一辈子来还钱。

整个投资在法律上有两大类: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这两大类的区别是,股权投资高风险、高收益,债权投资低风险低收益,这叫做交易平衡。

如果一个交易里一方既能够有股权投资的高收益,同时还有债权投资的低风险,那么另一方就得把两个坏处都拿到,这就必然导致交易不平衡。

我用这两个故事,是想讲投资条款背后的商业逻辑和股权制度的关系。

公司是不会死的,除非创始人放弃!

我总结过一句话,公司是不会死的,只有创始人放弃。创始人最需要的品质就是不放弃,他什么都可以不行,他可以缺失任何东西,但只要有一样就能够把所有的东西都补上,这就是顽强。

一般来说首次创业失败的概率很高,假如我投资了一个具有很好教育背景的年轻人,结果公司死掉了。但这位创始人肯定是有所收获的,不仅能力也增长,而且资源增加。相当于投资人花钱让他上了一个昂贵的大学。

那怎样才能算公平呢?我们设计一个制度,这位创始人把我的钱赔光了没关系,但他要再创业的时候必须先找我来给他投资,叫做递延投资权,因为他前面赔了我的钱,所以他再创业的时候,这对我来说无疑是一个投资机会,这就是递延投资权的核心。

我对股权制度做了一点总结:股权制度是股东之间的规则,它奠定了股东之间的关系。股权制度决定了股东的持股比例应该是怎样的,创始人与合伙人、投资人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关系。

股权制度为何没有成熟的理论?

股权制度很重要,我们对股权制度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企业管理领域都有完善的理论体系,但股权制度却没有成熟的理论。这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第一、不同的文化环境会产生不同的制度体系,硅谷的规则拿到中国来一定水土不服,中国的规则也不适合拿到硅谷。

第二、企业会回避股权纠纷的事情,一个企业成功了,会宣扬奋斗的过程,但不愿提跟股东打仗的事儿。

第三,有法律要素在里面。管理体系就像一座楼的装修,而股权制度就像这个楼的钢筋水泥,看不见摸不着,但一旦出事儿这个楼就塌了。

我觉得一个好的股权制度,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好的股权制度都要用法律手段落地;第二、一个好的股权制度,一定要匹配这个项目自身的商业逻辑。第三,对人性的把握。真正的企业家对人性都有很深刻的把握,一个好的股权结构是这几种条件的综合。

马云持股7.8%,孙正义32% 阿里巴巴是谁的?

什么人能控制公司?是大股东。马云持股7.8%,孙正义持有32%,阿里巴巴是谁的?是马云的。为什么?因为虽然理论上一个公司的股权和投票权是对等的,但是可以设计调整。马云的合伙人制度最核心的一个条款是什么?是这些合伙人中,不管我持有多少比例的股权,哪怕只有0.01%,但这个公司董事会的简单多数只能由我的合伙人团队提名。你是大股东你就控制公司了吗?事实上,你得控制董事会你才能控制公司。

我们这些合伙人有这么一个权利,我们有权利提名董事会成员的简单多数,董事会听谁的,少数服从多数。所以在法律制度上是有无数操作空间的,只要你做的是正事。为什么阿里巴巴是马云的不是孙正义的呢?核心在于孙正义愿意把权利给他,你能让我当世界首富,所以我愿意把这个权利永久让渡给你。所以只要企业家们能想清楚做正事儿,律师都能给你找到对应的解决办法。

俏江南为什么会失败?

再讲一个俏江南的案例。俏江南创业的过程就融过一次资,投资人只占10.3%的股权。但融资时投资人提了一个要求,就是你必须得上市。于是,张兰就想办法上市。

俏江南融资的目的是为了商业地产,因为当时张兰觉得商业地产有机会。但是融资以后,政策出现变动,等它申报材料的时候,证监会不鼓励餐饮企业上市。由于在中国无法上市,俏江南随后转而去上香港上市,但香港方面认为她国籍有问题,最后张兰换了国籍好不容易可以在香港上市了,又赶上国八条出来,限制公款消费。受此影响,整个高端餐饮企业市值降低,张兰不能接受市场对俏江南的估值,结果是企业的经营和估值越来越糟。于是就触发了三个条款:回购权、领售权和清算优先权。

这其中起作用的是领售权条款,根据这个条款,俏江南被卖给了一个英国专门收购餐饮企业的基金CVC,CVC用杠杆收购的方法收购了俏江南,他觉得自己占了便宜,因为收购款里面有2/3是贷款,他打的算盘就是收购价大概1.6亿美元,我1亿美元是银行贷款,6000万我自己出,相当于我出了6000万就拿了1.6亿的东西。银行贷款怎么还?用俏江南的流水来还。不过,后来银行贷款也没还上,等于说这几方全输,收购方整个是一个失败的收购,但最初的投资人基本上拿回了本金。

领售权是什么意思?我投资给你,你必须几年内上市,如果你上不了市,我可以找一个买方买你,你必须卖。这个条款很霸道,哪怕我只有1%的股权,只要我有这个权利,你也得必须卖。领售权是我悬在你脑袋上的剑,你不好好干我就砍你,把你企业卖了。

清算优先权什么意思?卖了怎么分?领售权管卖,清算优先权管卖了怎么分。因为创业投资出资义务不对等,你拿的股权跟你出的资和我拿的股权出的资不对等,所以分的时候先把我的出资先分回来,加一些收益率,剩下的部分才算咱们赚的。

这个案例为什么会是多输的局面?条款没毛病,都是常规条款,100个项目差不多有90个都是这样的,那为什么这个项目最后的结果不好呢?

首先,我觉得作为一个餐饮企业有自己的商业规律,要求四年内上市,投资人得以退出的这个事儿,本身有悖正常的发展规律。

其次,张兰完全可以不用投资的,她拿钱是为了商业地产,跟本身主营业务无关。所以这个错误是一个商业逻辑的错误,完全不是法律条款的错误。

还有一点,我们做天使投资,本身就是高风险高收益,同时还要有一个时间周期。我投了你就必须赚钱,而且几年之内必须赚钱,这本身就是违反正常的商业逻辑。

只要是纠纷就是双输,真正的大智慧是合作

下一个问题:风控。投资风控指的是两个方面,第一个是经营层面的风控,另一个是法律层面的风控,也就是考量这个交易结构是不是合理,但凡是不合理的交易结构,就是有风险的,哪怕是你过分的占了别人的便宜,也会产生风险。

虽然很多人都交过律师朋友,但是通常都不喜欢见到律师。为什么?因为见到律师都是倒霉的时候。律师能起到的作用是什么?是让对方死得比你惨,不代表你不会死。只要是纠纷就是双输,真正的大智慧是合作。

这么多年的经验告诉我这样一个规律。一个企业家,如果很多事情都依赖风水大师,基本上就离破产不远了,如果一个企业家把主要的精力都放在打官司上,那他也会必败无疑。

所以真正杰出的企业家,一定是把精力放在发展上,并且企业制度是要基于你对项目本身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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